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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区检察院依法开展不起诉公开听证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时间:2020-10-15  作者:韦桂宁 吴林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近日,江南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单位及个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案件中,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精神,针对涉事企业生产经营面临困难的实际情况,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情节等因素,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对该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帮助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高度重视涉企案件办理,检察长亲自接访倾听诉求

         2016年8月,犯罪嫌疑单位某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办理《采矿许可证》获得采矿许可后,逐步进驻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某矿区开展生产经营相关活动。2018年3月,该公司获南宁经开区管委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意该公司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临时占用吴圩镇祥宁村某林班五处小班范围内林地面积共1.8363公顷。但该公司在矿区开展生产作业过程中,超范围在部分前人堆放弃土的地块上继续堆放泥土和泥炭,或是租用矿区附近村民的地块进行填泥作业,造成非法占用林地的客观事实。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作为该公司驻矿区的现场管理人员,主要负责矿区现场开采工作,是矿区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该公司在矿区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案件移送该院审查起诉后,犯罪嫌疑单位负责人李某某向该院提出申诉。因涉及民营企业复工复产问题,9月25日,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玉明建亲自接待了李某某及其辩护律师覃某某,耐心倾听来访人诉求,详细询问案件情况,了解到该公司及主要负责人黄某某具有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已对受损林地进行恢复性种植并取得被害单位、村民的谅解等情节,以及目前企业在疫情和该案的双重影响下面临的困难等情况,并表示,检察机关将会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尽快做出妥善处理,依法保护非公有制实体企业,并耐心细致地就其诉求进行释法说理。

    二、深入走访被害单位、村民,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

        接访后,玉明建检察长及时作出批示,要求该院相关业务部门认真审查案件情况,尽快作出处理意见,依法保护涉非公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帮助企业尽快复工复产。该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受理该信访事项后,及时与第一检察部承办检察官沟通案件办理情况,积极走访被害单位、被害村民代表,了解案件后续赔偿及协商调解情况。9月27日,该院副检察长陈江涛带领第三检察部干警走访被害单位某国有林场,现场了解涉案企业在案发后采取补救性措施,对被侵占的农用地进行恢复性种植树木的情况。同日,副检察长黄东华及承办检察官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约访被害村民代表黄某某及犯罪嫌疑单位代表等6人。黄某某等村民表示鉴于涉案企业已对被侵占的农用地进行修复,且其侵占行为并未造成较大损失,对其表示谅解。双方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签订了书面和解协议书。

    三、依法召开听证会,促进规范司法,保证案件质量

        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机关办案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9月29日上午,该院对“广西南宁某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拟不起诉进行公开听证,邀请了城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被害单位、被害村民代表、犯罪嫌疑单位代表、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均到场参与听证。承办检察官在听证会上就案件事实、证据做了介绍,并对案件拟作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做了充分阐述,与会相关人员也充分发表意见。听证员经集体评议,一致同意该院拟对犯罪嫌疑单位、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意见。

         经全面审查证据材料,该院认为造成涉案单位及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非法占用林地的原因,除了主观方面的原因,涉案矿区林地长期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也是导致该案发生的重要因素。9月30日,该院结合听证评议意见,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犯罪嫌疑单位及其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对该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12309检察服务中心于当日向来访人李某某答复信访事项办理结果。

        10月12日,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来到江南区人民检察院,将一幅印有“秉公执法严谨办事效能高 疫情复工为企业排忧解难”的锦旗送到检察官手中,对该院在办案中依法适用宽严相济司法政策,帮助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的做法表示由衷感谢。

        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江南区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院的工作要求,依法适用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积极促进刑事和解及社会矛盾化解,认真落实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的措施,将办案给企业带来的影响降到最低,助力民营企业复工复产,不断提升检察工作的法制化精细化水平,为辖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营造了良好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