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检察机关、法院给予我们外地企业平等保护,查清事实还我们清白,钱的事小,声誉事大,任何语言都难以表达我们此刻的激动心情!”近日,来自四川的A公司代表将一面锦旗送到南宁市人民检察院,连声说着感谢的话。这是南宁市检察机关扎实推进“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的一个缩影。“检察护企”,重在“护”,要在“实”。近年来,南宁市检察院自觉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的关键环节,强化民营经济发展保护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以“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为牵引,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死鱼”事件受牵连 法院判决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A公司系四川一家提供环保咨询、环境保护监测等服务的公司。2018年5月,黄某经营的塑料厂欲生产塑料包装袋,遂委托A公司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据A公司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综合结论显示,从环保角度来讲,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2018年7月,南宁市行政审批局作出《关于塑料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从环保角度同意塑料厂项目建设。塑料厂立即投入生产。
2018年8月,某生物工程公司承包经营的鱼塘出现死鱼现象。公安机关调查后排除人为投毒可能。环保部门经现场检查发现,塑料厂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与审批内容严重不符,但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故对塑料厂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某生物工程公司将对其鱼塘进行排污的企业及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黄某经营的塑料厂、其他排放污水的涂料公司对其遭受的40余万元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主张A公司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应与黄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塑料厂排放的污染物与鱼塘死鱼后果之间具有关联性,黄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某生物工程公司经营的鱼塘未设置增氧设备、鱼塘水面存在水葫芦等浮水草本植物,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氧气含量以及存在其他企业排放污水等原因,最终判定黄某赔偿某生物工程公司18万余元。A公司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记载采用雨污分流制、生产废水不外排、污水去向及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等,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发现的情况不符,故认定A公司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应就黄某承担的责任部分与黄某承担连带责任。
申请监督提请抗诉 检察官聚焦“弄虚作假”还原真相
官司败诉,对A公司产生的影响不仅仅是金钱上的损失,更严重的是企业在行业内的声誉,而企业的声誉关乎到企业的生死、发展。申请再审被驳回后,2023年11月,A公司向南宁市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承办检察官认真阅卷后认为,环评报告表记载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是一种结果事实,导致该种结果的原因并不一定是弄虚作假,也许还存在别的原因,简单以两者不一致认定A公司弄虚作假,理据不充分。
为什么环评报告记载的内容与环保部门最终检查的情况会不相符?具体原因是什么?“案件的事实似乎只查到了表面,还得往深查才能弄明白。”承办检察官还注意到,环评机构弄虚作假对环境污染负有责任的,依法需进行行政处罚。既然环保部门到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现场检查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如果以此可以认定A公司弄虚作假,那么环保部门是否对A公司进行了处罚?
带着诸多疑问,检察官再次开展多方调查,终于查清了案件事实。原来,环评报告表记载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是塑料厂自行改变了生产工艺,未重新进行环评所致。
“对于环评中的弄虚作假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弄虚作假中的‘弄’和‘作’显然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相关。本案审查的关键点在于,A公司是否存在明知虚假故意而为或重大过失的放任而为。”
经过调查核实,承办检察官初步认为,原生效判决对A公司弄虚作假的认定,缺乏理据。既然弄虚作假的认定不成立,那么依据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A公司也就不满足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条件,其对某生物工程公司遭受的损失不应与黄某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应当予以监督。
2024年2月,南宁市检察院将该案提请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2024年5月,自治区检察院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再审改判恢复名誉 企业奔赴千里赠锦旗致谢
2024年10月,自治区高院再审后,改判驳回了某生物工程公司要求A公司与黄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民事案件中,适用我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即环评机构环境侵权连带责任条款的司法案例极少,因此,对于如何评判环评机构是否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大难度。在此背景下,该案的办理具有一定的示范性作用和借鉴意义。
近年来,南宁市检察院坚持依法综合履职,在监督办案中深入挖掘涉营商环境和民营企业的深层次问题,针对案件反映出的企业内部管理漏洞和行政机关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制发于法有据、行之有效的检察建议,并持续跟踪落实情况,提升检察建议刚性,实现“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效果。
“这面跨越1200公里的锦旗放在手里沉甸甸的。我们深知企业的发展需要公平、公正、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我们无法估量一个案件对企业的影响力,因此,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无论标的额大小,都应坚持客观中立、公平公正的立场,查清事实,明晰责任,切实维护诚信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于符合监督条件的,则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承办检察官表示。
法润百业兴,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企案件,不仅要严惩犯罪,还要坚决摒弃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等思想,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南宁市检察机关将树牢“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全面履行检察职能,积极构建安商、益商、惠商、暖商的“检察护企”体系,让护航更加精准,让服务更加高效。
来源: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