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江南区人民检察院在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紧扣新时代检察工作总要求和辖区中心工作大局,不断强化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和强基导向,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全面推进“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积极参与辖区社会治理,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队伍教育整顿,不断强化自身建设,为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一、围绕城区中心工作,积极能动履职,在服务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上担当尽责
(一)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紧紧围绕“平安江南”建设和建党100周年、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等重大会议活动时间节点,把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摆到首要位置,充分发挥批捕、起诉检察职能,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各种严重犯罪。一年来,共受理审查逮捕各类刑事案件869件1306人,同比上升47.29% 和38.94%,批准逮捕530件698人,同比上升36.25%和23.32%;受理审查起诉各类刑事案件1005件1289人,同比上升46.93%和37.27%,提起公诉777件999人,同比上升29.91%和36.85%。其中,批准逮捕“两抢一盗”案件156件191人,批准逮捕各类毒品犯罪案件88件109人。办理的一起贩卖毒品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批准逮捕该类型案件42件66人,起诉38件62人。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批准逮捕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3 件8人,起诉2件4人。加强与城区纪委监委的衔接配合,起诉职务犯罪案件3人,其中办理的涉案金额597万余元的阮冠三(正处级)受贿案一审已获法院有罪判决。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起诉涉黑犯罪“保护伞”案件1人。我院获评“全区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表现突出集体”。
(二)结合检察职能特点,助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加大对涉众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涉及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组织领导传销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批准逮捕44件66人,起诉52件97人;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件4件5人。依法审查涉民营企业案件后作出不起诉决定7件7人;变更羁押措施3件5人,尽可能降低办案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办理涉民企民事监督案件41件,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并获采纳2件;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2件,督促执行回款630余万元。稳步推进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生产经营请假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督促相关部门简化涉企社矫对象外出审批手续,依法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求。积极构建新型“亲清”检商关系,通过走访企业调研、建立检企沟通联系机制、设立“检察官工作联络室”等方式,着力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已在规模以上企业设立检察官工作联络室4个。
(三)关注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做好信访群众答复和息诉工作,妥善解决群众诉求。共接待群众525人次,受理来信来访102件,办理立案监督案件25件,均做到“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信访、越级上访的发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集中治理重复信访专项工作的要求,通过领导包案推进、加强部门协调等措施,按时办结上级交办的6件重复信访案件,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和息诉息访。
(四)积极参与辖区中心工作,在服务推进乡村振兴中担当作为。围绕区委政府中心工作,持续抓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服务疫情防控、参与创城创卫和整畅大行动等多项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1人获评江南区优秀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队员。派驻检察室发挥“前沿阵地”作用,定期深入机关、村镇、企业开展法律服务和接访工作,助力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效能。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办理的督促保护扬美古镇公益诉讼系列案,有效督促整治古镇存在的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建筑垃圾随意堆放等问题,并结合办案向相关部门提出立法意见建议,取得良好工作效果,获评广西检察机关“优秀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积极服务辖区村(社区)“两委”和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主动配合组织部门对7300余名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助力城区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开展。
二、发挥“四大检察”职能,增强法律监督实效,助推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一)做优刑事检察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办理立案监督案件17人,纠正漏捕79人,纠正漏诉67人,纠正遗漏起诉罪行5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81份,提前介入引导侦查90余次。依法开展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工作,获评南宁市检察机关精品刑事抗诉案件1件。落实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制度,全年列席法院审委会4次。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887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79人,提出不予变更强制措施232人;主动适应犯罪结构轻刑化的形势,依法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不构成犯罪或罪行轻微、无社会危险性的,不批准逮捕337件601人,不起诉144件183人,最大限度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达86.85%;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99.19%;持续强化刑罚执行监督,提出监外执行(社区矫正)违法违规纠正意见126件,办理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91件、刑事执行违法监督案件12件、收监执行监督案件2件,提出的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均获采纳。
(二)做强民事检察工作,依法维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办理民事申请监督案件172件,其中监督不服民事生效判决、裁定案件20件,监督民事执行活动案件21件,监督审判程序案件125件;发出的检察建议均获采纳;支持起诉案件6件;提请抗诉8件。办理涉及虚假诉讼案件 1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获得采纳;深挖出涉及虚假诉讼线索1件并移送公安机关。
(三)做实行政检察工作,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履职。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职能,认真办好群众身边“小案”。与城区相关行政部门完善日常工作衔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49件,发出的检察建议均获回复采纳;积极开展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与江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工作联系,依法开展相关监督工作。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3件,向行政机关发出综合治理检察建议1件,已得到采纳和回复,有效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案结事了政和。
(四)做好公益诉讼工作,主动履职保护社会公益。聚焦群众关心的食品药品安全、环境资源保护等热点问题,与城区相关部门加强工作衔接,凝聚公益诉讼监督合力。共立案审查公益诉讼案件80件,其中涉及环境资源领域47件、食品药品领域8件、国有财产保护3件、安全生产领域10件、公民信息保护8件、未成年人权益保护4件;共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6件,诉前磋商6件,行政机关采纳建议后均积极履职整改;立案审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8件,经发出公告后已起诉5件。办理的米某军等人销售有毒有害减肥胶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涉案金额67.8万元,经起诉后被告人已被判决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678万余元,有力地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了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办理的督促整治夜间露天歌舞噪声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南宁市检察机关典型案例。
三、聚焦群众法治需求,司法为民有温度,着力增进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
(一)坚持践行“枫桥经验”,打造更优检察服务平台。持续推进群众“最多访一次”工作机制,共纳入群众“最多访一次”办理信访事项82件,促进办案质量和信访答复工作效率提升,有效减少群众“访累”。持续优化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访场所环境,通过配备应急医药箱、手机充电站、便民雨伞等便民利民设施,为来访群众提供了温馨、安全、高效的办事环境。加大对因案致贫、因案返贫家庭的司法救助力度,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29件,发放司法救助金39.8万元。如与南宁市检察院开展联合救助,为“1.24”白沙大道重大交通事故案生活陷入困难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发放救助金合计86万元,充分体现了司法人文关怀。
(二)积极开展惠民普法活动,助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深化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责任,充分利用“五一”劳动节、“六一”儿童节、“12.4宪法宣传日”等时间节点,到基层开展各类普法活动50余次,向群众普及《宪法》《民法典》及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知识,助力营造全民学法守法用法良好氛围。利用微视频、微动漫、宣传海报等新形式开展法治宣传,设计制作的两幅公益诉讼海报获南宁市检察机关宣传海报评选活动一等奖;另有两件微视频、微动漫作品分获南宁市检察机关新媒体作品比赛二、三等奖,第一检察部获评组织奖。
(三)依法办理欠薪案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批准逮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4人,支持起诉涉农民工讨薪民事案件6人,通过提前介入引导取证、与行政执法部门深化协作配合、加强对当事人释法说理及运用支持起诉等方式,帮助85名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合计47万余元。其中,办理的刘某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获评广西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精品刑事案件”。
(四)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护航青少年健康成长。落实未成年人案件特别程序和相关制度措施,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司法权益。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43人次、开展心理测评和心理疏导38人次;引入司法社工实施帮教301次;持续深化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就防治校园性侵害犯罪向教育部发出的“一号检察建议”,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35件45人。开展以防范网络诈骗、加强自我保护等为主题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活动18次。制作的课件《懂法少年你能行》获评全市检察机关未检精品课程。
四、坚持“阳光司法”,多渠道推进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贯彻落实“能听证、尽听证”原则,积极推动公开听证常态化,共对67个案件组织召开了公开听证会,有效提升检察机关办案透明度和公信力。开展专题“检察开放日”活动3次。全力配合城区人大常委会对我院公益诉讼工作进行的监督和审议,及时改进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的经常性联系,主动邀请代表、委员及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指导检察工作、参加检察开放日等检务活动90余人次,促进检察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法、及时、规范公开案件信息,向社会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2015条,重要案件信息105条,法律文书公开555份;每季度定期向社会发布检察主要业务数据,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积极构建良性检律关系,贯彻落实检察机关律师异地阅卷、远程会见、远程见证等保障机制,接待律师497人次。综合运用新媒体平台讲好检察故事,传递法治“正能量”,推送检察微信184期,发布微博886条,头条号652条,检察工作宣传稿件获人民网、正义网、广西法治日报等媒体采用71篇。
五、以教育整顿为抓手,强化自身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检察队伍
(一)抓实党史学习教育和队伍教育整顿,进一步筑牢政治忠诚、转变纪律作风。抓好政治建检,坚持问题导向,以自我革命精神和“永远在路上”的韧劲,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队伍教育整顿,以落实支部“三会一课”、严格党内组织生活为着力点,通过开展政治轮训、党史宣讲、征文评比、演讲比赛等形式,推动检察干警在学史明理、崇德、增信中筑牢政治忠诚。聚焦整治“六大顽瘴痼疾”重点任务,深入查纠整治突出问题,全面正风肃纪,共清理线索40余条,整治顽瘴痼疾42项,推动建章立制12项;持续开展“检察为民办实事活动”103件,涵盖为民司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司法救助、纠纷调解等,让基层群众得到更多法治实惠。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以零容忍态度抓好自身监督执纪工作,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行使;积极开展廉政家访活动,引导干警及其家属弘扬良好家风,构筑廉洁从检防线,促进检察干警在思想觉悟、党性修养、司法作风和守纪意识等方面不断提升。其中1名同志在选树英模活动中荣获“邕城平安卫士”称号;2人在参与城区红色故事大赛上获佳绩;党总支部获评“自治区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
(二)坚持强基导向,抓好队伍综合能力建设。坚持讲政治与抓业务有机统一,以推进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发展为导向,按照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目标要求,全面加强以检察官为核心的办案团队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教、学、练、战一体化教育培训机制,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完善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机制、参与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开展案件评查互查以及与百色市田阳区检察院“结对共建”交流互助等方式,着力提升检察队伍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一年来,我院先后获评“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全区先进基层检察院”“广西法治建设先进集体”等集体荣誉25项,个人荣誉72人次,其中被授予个人三等功7人、嘉奖2人,理论研究成果获评自治区级以上奖项4篇、市级奖项6篇。
各位代表,回顾一年来,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所取得的成绩,离不开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政府、政协和经开区党工委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以及全体人大代表的关心和厚爱。在此,我代表江南区人民检察院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院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自身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短板和不足。例如,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针对性、实效性还有待加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能力和上级的要求与群众的期待还有差距;“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力度还不足,在与公安、法院加强协调形成推动合力、降低诉前羁押率方面还有待加强;队伍建设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队伍教育整顿中仍然发现个别干警有违纪情况;人少案多的矛盾比较突出,优秀团队创建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等等。对于这些问题,我院将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也恳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继续加强监督,给予关心、支持和帮助。
2022年工作安排
2022年,我院将在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城区第十次党代会第一次年会的决策部署,更加积极主动地发挥检察职能,强化法律监督,抓好自身建设,努力以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城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各项检察工作。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在党的绝对领导下开展检察工作,毫不动摇地坚持和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及实施细则,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围绕各级党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决策部署,充分履行检察职责,更加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二、树立新发展理念,主动在服务大局、司法为民中彰显检察担当。聚焦江南区“十四五”规划和新发展战略,能动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打击“两抢一盗”、涉及金融领域、涉黑恶势力、网络犯罪等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违法犯罪。进一步完善涉检信访矛盾化解综合机制,不断提升信访事项办理效率,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强化法律监督工作,以能动履职助力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按照高检院检察工作“质量建设年”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刑事、行政、民事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法律监督工作质效,强化依法能动履职。不断健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形成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合力,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加大对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案件的办理力度,积极发挥检察建议功能,提升监督实效。全面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推进速裁程序适用,着力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和谐。
四、深化改革配套机制建设,不断提高司法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根据上级工作部署,主动配合稳妥推进财物统一管理改革工作;继续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员额检察官专业化培养机制建设;持续推进办案办公信息化、智能化进程,不断夯实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基础,促进整体检察工作提质增效。
五、强化干警素能建设,努力打造新时代过硬检察队伍。坚持素能为本,大力加强党组织建设、队伍作风建设、办案能力建设和检察文化建设,努力锻造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忠诚可靠、业务精通、清正廉洁的过硬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新时代有新征程。下一步,江南区人民检察院将在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依靠政府、政协、经开区党工委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认真贯彻落实本次会议各项决议,围绕城区工作部署要求,踔厉奋发、笃行不怠、真抓实干、勇毅前行,全面协调充分履行“四大检察”职能,以钉钉子精神做好各项工作,为助推辖区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加快建设产城高度融合的现代化中心城区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以优异的检察业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附 件1:
《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1.“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指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做优刑事检察、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好公益诉讼检察的“四大检察”,以及深入开展普通刑事犯罪检察业务、重大刑事犯罪检察业务、职务犯罪检察业务、经济犯罪检察业务、刑事执行检察业务、民事检察业务、行政检察业务、生态和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控告申诉检察业务等“十大业务”的检察工作新格局。“四大检察”与“十大业务”共同构成了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2.少捕慎诉慎押:为适应当前犯罪结构轻刑化的需要,对绝大多数的轻罪案件体现当宽则宽,慎重羁押、追诉,加强对逮捕社会危险性的审查,依法能不捕的不捕,尽可能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尽可能减少犯罪嫌疑人羁押候审;依法行使起诉裁量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充分适用相对不起诉,发挥审查起诉的审前把关、分流作用;加强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及时变更、撤销不必要的羁押。2021年4月,少捕慎诉慎押被中央确立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
3.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指对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在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的情况下,由有关机构给予一定的物质和非物质的补助,彰显人性关怀,促进化解矛盾纠纷。
4.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
5.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在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6.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7.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8年10月26日颁布实施的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立法上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该制度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且同意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8.“一号检察建议”:指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缺位等问题,向教育部发出的首份检察建议书(即“一号检察建议”),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校园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并加强对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等。
9.附条件不起诉: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案件性质、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法定的考察期内履行了相关义务,检察机关将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
10. 侦查监督: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宪法赋予人民检察院实行侦查监督权,目的在于发挥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相互制约的作用,保证准确合法地追究犯罪,防止和减少冤、错案件的发生。
11.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12.公益诉讼:指对法律规定范围内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它包括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两个类型,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保护、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必须先提出检察建议,通过检察建议推动侵害公益问题的解决。对经过诉前程序而有关行政机关到期没有整改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经过公告而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诉讼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检察机关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民事支持起诉:《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单位或者个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部门履职后仍未实现最低维权目标,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偏弱不能或不敢提起诉公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目前,进城务工人员、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遭受家庭暴力及被虐待遗弃的受害人等特殊群体是支持起诉制度的主要适用对象。
14.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之间产生的争议。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指通过不同手段使行政争议得到彻底、有效、妥善解决。从检察机关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角度看,所谓“实质性”化解,从实体上主要体现为通过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以及促成和解、公开听证、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方式,使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得到实质性的处理;程序上主要体现为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纠正意见、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或者终结审查后,当事人不再申请启动新的法律程序。
15.“一手托两家”:指行政检察工作职能的核心是行政诉讼监督,一方面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另一方面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体包括对行政生效裁判结果、行政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行政执行活动等进行监督。
16.公开听证:指检察机关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一种案件审查方式和活动。开展公开审查听证,对于促进提升检察机关办案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附件2:
江南区检察院2021年部分重大事项
2021年2月,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陈琼雯入选首批全区检察外事人才库。
2021年5月,江南区检察院获评2020年度南宁市检察系统先进单位,第一检察部、第三检察部获评2020年度南宁市检察系统先进集体。
2021年6月,江南区检察院被自治区检察院评为“全区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表现突出集体”。
2021年6月,自治区召开“两优一先”表彰大会,江南区检察院党总支获评“自治区先进基层党组织”。
2021年6月,江南区检察院办理的“吕某某贩卖毒品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1年6月,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张牡丹被评选为“邕城平安卫士”。
2021年9月,江南区检察院办理的督促整治夜间露天歌舞噪声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南宁市检察机关第二批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21年9月,第三检察部李希舟入选全区检察机关控告申诉人才库。
2021年9月,江南区检察院办理的雷某某故意伤害案获评2016-2021年度全市检察技术“精品案件”(法医检验鉴定类)。
2021年10月,江南区检察院获评2021年南宁市检察理论与实践研究优秀成果(调研先进单位),选送参评的六篇论文获表彰。
2021年10月,江南区检察院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社评为2021年度“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
2021年11月,江南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获南宁市总工会评为2020年度“工人先锋号”称号。
2021年11月,江南区检察院被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法学会评为2016—2020 年广西法治建设先进集体。
2021年12月,江南区检察院办理的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获评全区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精品刑事案件”,督促保护扬美古镇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获评2021年广西检察机关优秀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2021年12月,江南区检察院被评为“全区先进基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王春华获评全区检察机关先进个人。
2021年12月,江南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在南宁市检察机关“金融检察微课堂”主题新媒体作品比赛中获评组织奖,选送参评的短视频作品《毕业求职,警惕传销》获二等奖。
2021年12月,江南区检察院办理的严某某运输毒品案入选南宁市检察机关“精品刑事抗诉案件”,阮某某受贿案获评南宁检察机关“优秀引导侦查刑事案件”。